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平县江河国际实验学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23民初1827号
原告: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平湖步行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平县江河国际实验学校。住所地:东平县宿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原告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江河国际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亿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