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185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
法定代表人:迟军刚,总经理。
被告: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护理费18000元、误工费37241.38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2372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860元、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209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8日,原告入职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弱点安装调试岗位。2019年10月12日,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原告派往三角华阳橡胶科技分公司从事安装调试工作。2019年10月16日,原告工作时从高处堕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支付其他伤残赔偿费用。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华阳公司的安装调试工作后,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威海创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赔偿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