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2民初5655号
原告: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区顺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至强奔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