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必晟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必晟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4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必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必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晟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6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将***与必晟投资公司签订的解决工伤赔偿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认定为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的协议是错误的;必晟投资公司是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二审法院认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月1日,必晟投资公司与***签订了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6年1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经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伤残等级经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后因***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回必晟投资公司上班,必晟投资公司在2016年7月19日向***发送通知,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2016年9月7日,***与必晟投资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2016)双槐民调字0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约定必晟投资公司一次性补偿***各项损失(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一切项目的补偿、补助、赔偿金)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结。必晟投资公司已向***足额支付了所有费用。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其作出的上述调解协议书在2017年2月4日出具了一份《说明》,内容载明***与必晟投资公司之间因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的纠纷已全部了结。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二审法院认定***与必晟投资公司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终结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