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兆鸿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兆鸿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160号
申请人:北京兆鸿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街7号4层7-12内410室。
法定代表人:段玉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北京兆鸿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和保证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兆鸿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雅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