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严家潭7幢3楼。
法定代表人:赵健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园林公司)、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其将(2019)最高法知民终53号民事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作为新证据提交,用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二)二审判决将专利号为ZL20111016××××.9、名称为“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的绿化体”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名称中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认定是事实认定错误。涉案专利“土壤容纳空腔”与“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是属种关系,“土壤容纳空腔”就是“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其在涉案专利中记载了三种实施方式:①没有限定有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即是能使水上下左右流动对其内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的土壤容纳空腔(权利要求9方案)、②有上下供排水孔9的土壤容纳空腔即是能使水上下左右流动对其内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的土壤容纳空腔(权利要求1方案),其还能给上下供排水孔9供水、③有横向流水通孔10和上下供排水孔9的土壤容纳空腔即是能使水上下左右流动对其内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的土壤容纳空腔(从属权利要求2方案),其还能给横向流水通孔10和上下供排水孔9两者供水的结构,涉案专利抽象的功能性特征“上下左右供水结构”是对上述三种实施方式的唯一正确概括。上述三种不同实施方式的土壤容纳空腔即“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作用均是对其内需水的土壤及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也可以给上下供排水孔9供水,还可以同时给横向流水通孔10供水。被诉产品虽然没有横向流水通道,但具有土壤容纳空腔,与涉案专利相同,侵权成立。(三)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是地位相同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二审法院将两者进行混合比对并认定权利要求9对插槽有明确限定作用是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权利要求1对“插槽”位置、结构有明确限定,但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9当中,二审法院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的“插槽”位置、结构的限定引入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9的“拼接插槽”包括而不限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竖直连接孔结构与权利要求9的“拼接插槽”至少构成等同侵权,甚至相同侵权,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四)二审法院没有采信***提供的侵权分析报告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五)风景园林公司和安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了本案权利要求9的专利产品,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3.判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二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竖直支撑壁面的竖直连接孔结构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上分别设有拼接插槽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
首先,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限定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技术特征。***申请再审称“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应解读为能储水的土壤容纳空腔,其包括:“没有限定有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即是能使水上下左右流动对其内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的土壤容纳空腔、有上下供排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即是能使水上下左右流动对其内植物从上下左右供水的土壤容纳空腔、有横向流水通孔和上下供排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的三种实施方式。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由此可见,主题名称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本案中,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和拼接插槽的绿化砖与拼接的绿化体”,其中“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作为涉案专利主题名称中的一部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第二,对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上下左右供水结构”的理解,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目的部分记载:提供一种成本低、土壤容纳空间大、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结构对称、简单且容易整体注塑制造,仅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拼接建造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本身就同时具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营养供给系统,即不需要在内部另外安装水管和滴灌设备,种植植物后不暴露绿化砖。说明书第0015段本发明的优点部分记载: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实现自上而下自左而右层层溢流浇灌整个绿化体。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上下左右供水结构”,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浇灌整个绿化体。而***主张的“上下左右供水结构”三种实施方式中,至少“没有限定有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和只有上下供排水孔的土壤容纳空腔”的解读,无法实现可以从上下左右对绿化体供水,在顶部一处浇水就可以灌溉整个绿化体的发明目的。要实现这一发明目的,涉案专利提供的解决方案只能是“上下左右流水通道”,而不是土壤容纳空腔本身。因此,***的该项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认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横向流水通孔的这一比对结果。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正是因为没有横向流水通孔即缺少左右供水结构,只能实现上下供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上下左右对整个绿化体供水的发明目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上下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当中的“左右供水结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据此,关于***申请再审涉及的其他技术特征,本院不再予以评述。综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的其他申请再审主张
***申请再审还称,被申请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专利产品,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院对这一申请再审理由不再予以审查。
***申请再审还主张,二审法院没有采信其提供的侵权分析报告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法律判断问题,需由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判断。中国专利信息中心检索咨询处出具的《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的评价结论仅仅是一种第三方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还将若干其他判例作为新证据提交。经查,这些判例与本案事实不同,对本案结论的作出并不具有影响,对***与此有关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戴怡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刘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