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启芙,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之子。
被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董爱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龙、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兴、被告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安达公司制造(包括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的绿化花盆及组成的绿化体侵犯了***ZL20111023××××.4号发明专利权,安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包括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2、安达公司销毁制造被诉产品绿化花盆专用模具,销毁侵权产品及删除网站中侵权产品及相关工程图片;3、安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的经济损失20000元及调查取证费1200元;4、安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于2011年8月20日(优先权日:2010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3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23××××.4。2016年9月9日,***的代理人庞启芙登录安达公司官方网站,公司风采有:“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11年,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定制各种PVC微发泡花箱、立体绿化花盆,橡胶护树板,窨井防护网”。其中,绿化花盆与涉案专利权等同甚至相同。为此,记载在(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37648号公证书中。安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包括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了与涉案专利权在形状、结构以及连接关系都等同的绿化产品之侵权行为得到确认,侵犯了***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审理中,***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安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的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共计30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安达公司答辩称:1、被诉产品缺乏涉案专利的多项技术特征;2、***依据相同的专利、相同的产品,多次多地起诉,造成安达公司大量人力财力损失,属于恶意诉讼,应予驳回。同时安达公司也将根据诉讼情况保留追究其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安达公司未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3月4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23××××.4,目前专利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包括基体和种植展示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体是塑料或玻璃钢通过模具一次性形成,所述的基体的外形轮廓为前后对称或左右对称或前后左右对称,所述的基体至少有一个侧面是种植展示面,种植展示面为平面或弧形面,所述的种植展示面至少有一个向内凹的种植空间,种植空间至少由倾斜顶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构成,所述的基体至少有一个由顶面向下凹的土壤容纳空腔,土壤容纳空腔至少由一个斜面和两个竖直支撑壁面构成,竖直支撑壁面的高度在5到30厘米,所述的基体左右有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左右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结构相同或结构相互匹配,所述的竖直支撑拼接外壁面上分别有1到30条长度在5到30厘米且相互平行成水平或竖直设置的拼接插槽,所述的拼接插槽为T形槽或燕尾槽,所述的T形槽或燕尾槽为凹槽或凸槽或者凹槽和凸槽,所述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其特征在于:插销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同时连接成绿化体,所述的绿化体有由上层基体的种植空间和下层基体的土壤容纳空腔共同构成绿化体的种植孔,所述的种植孔四周有壁面且成内低外高,所述的插销至少有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所述的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
该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为:1.提供一种低成本、土壤容纳空间大、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结构对称、简单且容易整体制造,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连接拼接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2.提供一种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有内低外高的种植孔,并且上下层绿化砖之间的相互连接宽度等于绿化砖宽度,而且在种植植物后的重心永远在支撑面内,即在绿化体倾斜种植孔的上下层绿化砖之间没有悬空产生的倾倒力矩;3.绿化砖拼接建造的绿化体本身就同时具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营养供给系统即不需要在内部另外安装水管和滴灌设备,种植植物后不暴露绿化砖;4.绿化砖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随时随地可以用最简单的工具打通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即盲孔调节供水水位。
2016年9月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通过该公证处的办公电脑查看并记录了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第三方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第三方阿里巴巴网站平台上发布的信息记载了***主张侵权的涉案五款花盆(5020型花盆、3917型多边圆柱式花盆、与5020型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长方形花盆、与长方形花盆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的结构图片和产品信息。其中5020型花盆单价为60元,0个成交,1条评价;3917型多边圆柱式花盆单价为16元,0个成交,2条评价;与5020型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产品并无单独的产品信息,只有与5020型花盆配合时的结构图片;长方形花盆、与长方形花盆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亦无单独的产品信息,只有两者配合时的结构图片。根据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的“组装教程”和涉案五款花盆产品图片的相关内容显示,5020型花盆、3917型多边圆柱式花盆销售和使用时均搭配有螺杆和8字环;长方形花盆、与长方形花盆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使用时搭配有螺杆;五款花盆产品侧板上均设置有竖直通孔。此外,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布有“QQ图片2014××××45”、“QQ图片2014××××40”两张图片。2016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3764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37648号公证书)。
2016年11月15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提起诉讼,主张设置于绍兴市越城区虹桥两侧的花盆落入其ZL200820141464.4“特殊绿化砌块及其垒砌的绿化体”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并认为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制造、组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上述花盆的行为,被告绍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和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组装制造、使用、销售上述花盆的行为。2017年6月19日,绍兴中院作出(2016)浙0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5日,绍兴市街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与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担绍兴市解放路环城南路一二环南路花卉布置改造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2014年9月1日,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绍兴市风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人行道栏杆、花箱等,交货指定地点为工地现场。2016年5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接受***的保全证据申请,派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随***的委托代理人孙德兴到绍兴市越城区虹桥,对九虹桥两侧的花盆砖的现状进行拍照,拍摄照片36张。并于2016年6月8日出具(2016)浙绍证民字第1786号公证书一份。***为此公证支出公证费2530元。2016年9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接受***的保全证据申请,派公证员和某人员对***的代理人庞启芙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网页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137648号公证书一份。***为此公证支出公证费1200元。根据公证书记载:(1)安达公司“产品列表”展示了包括型号分别为5020、3917的花盆在内的多款花盆;(2)安达公司“公司相册”展示了“QQ图片2014××××45”、“QQ图片2014××××40”图片。而该两张图片反映的内容与上述(2016)浙绍证民字第1786号公证书所载照片反映的内容及地理位置基本对应。2016年11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接受***的保全证据申请,派公证员和某人员对***的代理人庞启芙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页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6年11月15日出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74121号公证书一份。***为此公证支出公证费1000元。根据公证书记载:(1)绍兴生活网2014年2月12日刊登的“绍兴市区一路街一公园一广场试点‘立体绿化’”记载“记者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了解到……九虹桥、环北桥、城北桥和城南大桥的扶栏上,也将缀满鲜花。……‘在植物的选择上,我们会注重材料的选择与更换的次序,做到植物品种多样化,四季有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说”。(2)绍兴市政府门户网站2015年1月20日公开的“绍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年报”记载“2014年度,绍兴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开展城市花卉布置改造工程。城市花卉布置改造工程以‘一条路、一条街巷、一个广场、一个公园、一批花展’为主要改造目标,重点在解放路、仓桥直街、城市广场、府山公园、罗门公园等实施花卉景观布置以及举办一批花展等活动。目前,解放路沿街的人行道护栏花槽、人行道花箱、桥面及主要节点花卉布置改造基本完成,共布置各类花卉约30万盆;涉及品种10余种”。2017年2月17日,***出具情况说明,提出其发现设置于绍兴市解放路九虹桥的被诉侵权花盆已移除。
本案庭审中,***主张设置于绍兴市越城区虹桥两侧的花盆即为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5020型花盆。
另查明,2018年6月13日,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安达公司,安达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自动化灌溉远程系统研发、销售;塑胶制品(除医疗用塑胶制品)、塑料花箱、花盆、PVC微发泡板花箱生产、销售;窨井盖、建筑材料、护栏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
以上事实由涉案专利证书、专利收费票据、(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37648号公证书、(2016)浙06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安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庭审中,***主张安达公司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的五款花盆落入其ZL20111023××××.4号“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0的保护范围,以证据137648号公证书中记载的产品图片为基础(五款被诉侵权产品对应公证书图片如下:1、5020型花盆对应第20-28页、第48-59页;2、3917型多边圆柱式花盆对应第32-43页;3、与5020型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对应第57-59页;4、长方形花盆对应第63-64页、第67-68页;5、与长方形花盆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对应第65-68页),并参照其当庭提交的三款实物比对(分别为3917型多边圆柱式花盆、长方形花盆、与长方形花盆匹配的四分之一圆形花盆),并认为被告安达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上述花盆的行为。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11023××××.4的“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被诉五款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三、安达公司是否实施了***指控的侵权行为;四、安达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为2016年9月9日,其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并未超过三年期间,故安达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主张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0确定保护范围,以137648号公证书中所附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并结合***自行提交的花盆实物进行比对。安达公司不确认***提交的三款花盆实物系由其制造、销售,但确认其针对137648号公证书所载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专利比对意见与针对三款花盆实物的专利比对意见一致。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五款花盆左右侧板上设置的竖直通孔与权利要求10记载的拼接插槽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其他的技术特征则均相同。安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10相比,不同之处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主题名称中“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的特征,不具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插槽连接式”技术特征;2、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插销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同时连接成绿化体”的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插销至少有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的特征;4、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一对相互平行且相反的拼接槽为凹槽与凹槽或凸槽与凸槽或凹槽与凸槽”的特征;5、被诉侵权产品不能实现专利的“有上下左右流水通道;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连接拼接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绿化体本身同时具有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营养供给系统;绿化砖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随时随地可以用最简单的工具打通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即盲孔调节供水水位”的发明目的,不属于权利要求10界定的具有“插槽连接式”结构和“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绿化砖,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存在“水位高度调节”功能,且被诉产品采用“螺杆穿过通孔”实现上下花箱的连接,并通过“8”字环实现左右花箱的连接,与涉案专利“仅用一种直插销就能将上下左右四个绿化砖连接拼接成各种造型的绿化体的薄壁空心绿化砖”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均不同,二者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发明专利的名称为“有水位高度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目的即在于:通过直插销实现绿化砖上下左右连接,且可以随时通过打通盲孔调节供水水位。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采用与涉案专利发明点相关的拼接插槽技术特征,而是采用了“通过连接孔和螺杆的串接配合实现花盆上下连接、通过8字环实现花盆左右连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记载的技术特征“插销插入或导入拼接插槽将上下左右四个基体同时连接成绿化体”对比,两者的手段、功能、效果不同,两者并非等同的技术特征。此外,权利要求10虽为独立权利要求,但其前序部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均载明其保护对象是“有水位调节功能的插槽连接式绿化砖”,该前序部分的记载同样属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同时,涉案专利说明书在发明目的记载“绿化砖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随时随地可以用最简单的工具打通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即盲孔调节供水水位”。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0在特征部分没有明确记载其水位调节功能如何实现,但可以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来解释权利要求10当中“基体”、“土壤容纳空腔”的结构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0同样具有技术特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至少有一个或一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所述的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为一组同一水平排列的溢水通孔,相较于“水位高度调节溢水孔是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两者并不相同。同时,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植物生长需求而选择打通相应盲孔以调节供水水位。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水平设置溢水通孔,其调整的水位高度是恒定的,并不具备上述功能和效果,故两者技术特征亦不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土壤容纳空腔的斜面上并不具有“底部即将贯通的盲孔”这一技术特征。***关于该技术特征系公知常识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该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技术特征不再进行侵权比对,对其余争议焦点亦无评判之必要,安达公司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才敏
审 判 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国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