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991号
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海森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顼。
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森博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原告武汉思迈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红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