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6840号
原告: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津赤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4375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389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昌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