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84743752E),住所地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津赤路90号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398),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科创慧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超,主任。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云淼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华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冠球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王远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