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东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45040212X8。
法定代表人:陈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842334424。
法定代表人:石子琳,董事长。
上诉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3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峡联合职业大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国全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雪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