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1执33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842334424。
法定代表人:石子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8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40801070111032****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797143000150****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173913553****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8b56778a2d6****@wx.tenpay.com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b650977caea****a@wx.tenpay.com的存款,冻结金额较小,未予以扣划。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家庭情况、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乾兴旺
                     审 判 员   田  勇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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