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执恢8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78423344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45040212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买卖合同纠纷(2020)渝0113执3620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渝0113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双方当事人当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以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恒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峡联合职业大学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并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3执恢8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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