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度市北京路**-1。
法定代表人王连涛,局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飞鹰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李淑玮,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诉被申请人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鲁02行终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超过一年的法定申请时限而决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山 莹
审判员 王修晖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颖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