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财保3号
申请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北京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海阳市龙山街53号,郦水花园小区19号楼1002室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以其位于海阳市虎山街146-2#海房权证东村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海阳市龙山街53号,郦水花园小区19号楼1002室房屋,期限为两年。
二、查封担保人***位于海阳市虎山街146-2#海房权证东村字第××号房屋,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蓝田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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