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鄢幼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4124号
原告: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海阳市北京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海阳市。
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1个周内将之前欠原告36000元保安服务费36000元共56000元支付给原告,经计要无果,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法定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应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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