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7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3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其零星存款经申请人同意未进行查封。2019年8月14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登记信息,已被其他案件申请人查封,经申请人同意未进行查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反馈了其提交的执行线索和核实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未履行400000.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宇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江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