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1410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张勇,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2、请求判令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判令***、张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