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
被执行人: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1组。
法定代表人:朱心学。
被执行人:朱心学,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关于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朱心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暂计为:1529051.49元。
本院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朱心学名下鄂E6××××、鄂EB××××汽车二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朱心学名下位于湖北省当阳市(香榭水岸)9栋2单元1204室房产一处,轮候查封且夫妻共有,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当阳市房产四处,大额抵押,暂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