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王香莲,女,1984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执行人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香莲、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82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90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诉讼代理费50000元;被执行人王香莲、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9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香莲、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19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 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