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

***、颜大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民终146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付鸣,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汉族,1931年12月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当阳市。
***、***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爱民,女,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当阳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子龙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当阳市。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十里长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坂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坂实业公司提起上诉但没有依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依法应按照二人撤回上诉处理;***、***、***、***、丁爱民在一审中是基于其与***、长坂实业公司之间就对宜昌宝通投资咨询公司的债权转让事实而参与本案诉讼,支持***、长坂实业公司行使抵销权以对抗***的请求,故而***、***、***、***、***均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未判令***、***、***、***、丁爱民承担责任,其不属于案件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其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上诉权。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丁爱民的上诉。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4元(***、***、***、***和丁爱民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