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韩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15995338223,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东关南路。
负责人:孔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亚楠,江苏昊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韩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01872582P,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映路1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韩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668963130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49号。
负责人:李友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宏群,女,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韩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仇宏群、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公司多缴纳的881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卫权
审 判 员 朱 倩
审 判 员 俞静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李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