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6民初11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4月22日,住礼县城关镇磨石村二组1号,身份号码:622628199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5日,住址同上,身份号码:6226281990********。系**妻子,特别代理。
被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礼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6MAC5BYWH9,地址:礼县城关镇祁窑环卫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礼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事情已解决为由,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佩
书 记 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