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5民初444号
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395036891T。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
法定代表人:周金烽,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武都区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系该公司综合部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助理),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627438913234R,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云华街北商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西和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已改制,变更为西和县云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350元。
审判员 崔 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