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2473号
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395036891T。
法定代表人:周金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三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7788719580。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陇南市天天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贾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