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25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4执2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嘉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