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商贸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三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21]津仲调字第05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津仲调字第0561号调解书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 夏
审判员 张静怡
审判员 杨宝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