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95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街商贸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28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买卖款等181950元。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两年),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因有其他涉案较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账户(冻结到期日2023年2月10日),但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津B3××**、津C7××**机动车两辆(查封到期日2024年5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两套(查封到期日2025年6月1日)。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应于查封、冻结到期日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81950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18195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绮
审判员 李孝江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培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