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7798号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商贸楼2012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芳,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二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铁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芳,被告北京铁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铁路公司向我方支付货款3040045.6元;2、判令京铁路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93792.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46252.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京铁路公司向我方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14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北京铁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我方与北京铁路公司分别于2016年、2018年签订两份《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北京铁路公司从我方处购买沥青,并对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我方依约供货,但对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北京铁路公司辩称,认可欠付货款总额,但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合同约定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天合公司(乙方)与北京铁路公司(甲方)签订《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1),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沥青混凝土,货款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质保期满3个月内无息支付;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货物的供应;合同质保期3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宽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对与其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2018年11月20日,天合公司(乙方)与北京铁路公司(甲方)签订《沥青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2),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混凝土,货款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甲方按当月收到乙方发票金额的相应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货物的供应;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基数,总额最高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责任。
庭审中,双方确认买卖合同1的欠付款项为1893792.8元,应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买卖合同2的欠付款项为1146252.8元,应付款日期为2019年5月18日。天合公司对于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认可,认为约定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天合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天合公司与北京铁路公司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对于两份合同的欠付款项及应付款日期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两份合同中虽均约定了逾期付款责任,但该约定过低,本院对天合公司关于违约金约定过低意见予以采信。天合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379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93792.8元为基数,2017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4625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46252.8元为基数,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三、驳回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0.18元(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由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孟昕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