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9594号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经理。
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经理。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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