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郑建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1481民初4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25903.5元,执行费为146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2年1月25日、3月7日、4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部门发出集约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名下有车号为鲁N1××**号解放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未实际控制。
2、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2年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22年2月9日,本院赴乐陵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日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市管理部调查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信息。
5、2022年2月22日,本院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山东省乐陵市xxxx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5月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桐君做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蔡清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国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