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599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商贸楼2012室(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179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华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42832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元,由天津天合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