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17894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蒋正荣。
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三望。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请求权基础与案件事实不符,决定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审判长吴晶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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