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17894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蒋正荣。
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兴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三望。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文波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强望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请求权基础与案件事实不符,决定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审判长吴晶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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