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24民初1686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林华,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63999502C),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蒋正荣。
原告***诉被告上海磐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返还原告工程款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计219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