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红花街道果园队柴园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建工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润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工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4民初633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固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润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润固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朝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