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02民初34954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南10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