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市中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219号
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9L。
法定代表人:***,系原告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中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MUB8X。
法定代表人:**1。
被告:**1,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身份证号码:513××××××××××××250。
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中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1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5.01元,保全费2303.34元,共计562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长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