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渔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9民初12123号 原告:天津渔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大街30号副7号。 法定代表人:孙梓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厂***。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原告天津渔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阳基业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厂***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渔阳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梓峰,被告厂***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渔阳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01000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原、被告订立《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村的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等。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2019年10月2日,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由被告当年投入使用至今。经双方核对,被告已付工程款560000元,余款20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具状起诉。 厂***委会辩称,对诉状所载合同订立情况及工程价款认可,但涉案工程系蓟州招商局委派我村的上任村书记订立,工程款应由蓟州招商局出。 案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施工合同、工程造价761000元、已付工程款560000元、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并已投入使用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厂***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渔阳基业公司订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履行并已就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不含增量)达成一致确认,且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至今,现渔阳基业公司主张厂***委会给付尚欠款项201000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厂***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天津渔阳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直接给付原告账户; (渔阳基业公司提供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20××××30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2212元,由厂***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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