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5908号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高新区凤凰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84545679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7232。
法定代表人:董蕴,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