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8民初416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金兴商贸城A3区*号楼*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桂花(特别授权),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东辉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7232。
法定代表人:董蕴,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辉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