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原山东辉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董蕴,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5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是济宁市金乡县,应由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定有管辖权的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对该《承诺书》真实性有异议,其次,***不是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委派的涉案项目的负责人,双方2013年1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是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的代表,负责项目经理部公章的保管使用,该公章仅用于与业主方和监理方办理各种工程手续。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不可能授权也未授权“项目经理部章”能用来办理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结算及对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的任何承诺。***是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的代表,项目部章也由***保管,在没有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进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明显超出授权的行为,对上诉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由2013年5月20日向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向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中约定,如我方违约,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方承担,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有权提交所在地(莱芜)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依据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彭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