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607号
申请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梨花,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218号院3号楼1至2层109二层205。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 600 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6070101046020180000488,责任限额 2 600 00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 600 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