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148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高新区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84545679J。
法定代表人:王善富,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7232。
法定代表人:董蕴,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号为37×××77-0001-1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号为37×××77-1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