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山东辉瑞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148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高新区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84545679J。

法定代表人:王善富,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7232。

法定代表人:董蕴,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金信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瑞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号为37×××77-0001-1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账号为37×××77-1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