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崇文大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7232。
法定代表人:董蕴,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城路南侧安泰国际财富广场A座25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55230985R。
法定代表人:陈传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金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瑞管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房姝含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明臣
审判员 王明伟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