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字第159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裕。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167号原告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致壮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1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顾悦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