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33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焕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连云港公司)诉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贝斯机电公司)、第三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