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3368号之一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焕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连云港公司)诉被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贝斯机电公司)、第三人江苏贝斯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贝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2017年11月1日,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贝斯电梯(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