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91号
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868F,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820373XU,住所地南京装饰城摊12幢2层218号(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卫李青。
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仁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闫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