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贝斯晟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茹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191号
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4417868F,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4820373XU,住所地南京装饰城摊12幢2层218号(浦口区大桥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卫李青。
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贝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仁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闫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