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0310号
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8层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6141309U。
法定代表人:张立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英,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市场路5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6892250X。
法定代表人:陈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28元,减半收取为5014元,由原告成都卡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庆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旷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