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6352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程建瑞,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起重工业园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吕金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98669G。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