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3945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98669G。
法定代表人:吕金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磊庄,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2018年8月10日,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关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